是谁害死了绥德产妇?

作者:法眼看天下 09-06阅读:3137次

根据媒体报道,2017年8月31日晚8点左右,在绥德二康住院部一名28岁的待产孕妇从五楼坠下身亡。9月2日下午,榆林一院就发生在该院绥德院区的这一事件回应称,经了解,产妇马某入院后,B超检查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主管医生建议剖腹产,但产妇和家属坚持顺产。在生产过程中,产妇疼痛难忍,要求剖腹产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情绪失控跳楼身亡。

2017年9月3日早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到医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在网上发酵,引发热议不断。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产妇生产导致的死亡事件概率已经极低。即便如此,我们仍然见证了史上最“大牌”医闹--北医三院产妇死亡事件(被网友戏称为“中科院大战北医三院”),“羊水栓塞、子痫”等等悲剧事件的发生。上述各种悲剧事件中,产妇本身大多存在一定的疾病隐患,导致了生产过程的凶险,甚至丧失生命。而纵观本次事件,令人更为惋惜的是,产妇本身并没有被报道是否患有致命的疾病,造成其坠楼的,综合了制度的缺陷、法律的苍白、医院责任缺失,以及家属对于产妇生命的漠视,还有那看不到的传统习俗对女性权利与尊严的碾压践踏。

警方的通报座谈会作出后,榆林市第一医院于当日发布了产妇马某坠楼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称,“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综上所述,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我院对产妇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哀悼和同情,对颠倒黑白、意图利用跳楼事件谋求不当利益的造谣者表示极大愤慨并保留依法维权权利。”

医院同时展示了附有产妇丈夫签名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产妇丈夫手写如下内容,“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要求静脉滴注催产素,谅解意外。”日期为8月30日。

以上事实证明,医院在产妇入院时根据检测结果已经进行了初步告知。目前存疑的是,产妇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后,在接下来的分娩过程中如果发生其他突发意外情况,家属能否请求变更既定方案?产妇是否有权利要求剖宫产?面对产妇或家属方案变更的请求,医院能否置之不理,继续原定方案的执行?

制度的缺陷法律的无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属于行政法令,效力低于法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注:部门规章,指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行政命令与部门规章,其内容已经与宪法、法律规定相悖。有权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主体,产妇应当排在第一位。

生命健康权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自身面临手术及风险时却不能自己做主选择,而只能寄希望于家属签字,血淋淋的案例,突显了医院签字制度的种种弊端。一个独立的生命,凭什么要让他人作主?即使是生身父母,也无权损害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本次事件中,产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签字的能力,意识应该也是清醒的,而医院在产妇无法忍受疼痛要求剖宫产时,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而不是直接要产妇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在程序上是有问题有过错的。诚然,家属有签字权,但是家属的签字权,是在患者本人意识不清、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或患者因病无法签字的情况下被授权享有的。患者本人的意愿不被接受与尊重,而一再以家属拒绝签字为拒绝施行剖宫产的免责理由,恐怕是难以服众,也不为法律所允许!

针对医院的前述说法,产妇家属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说法。记者报道,产妇丈夫延先生称,8月31日上午9点左右进入产房,院方不让家属陪同及进入,直到下午6点左右,产妇出来说疼的厉害,主张剖腹产,我说行,可医生说,检查后再看情况。大夫进去检查后说马上就顺产,不需要剖腹产。又过了一个小时还没有生,我就着急打电话找熟人帮忙找大夫要求剖腹产。打完电话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护士竟然出来告诉家属说产妇不见了……医生告诉我人在一楼,我看到医护人员把产妇抬到担架上,人已死了。

真相到底是什么,局外人难以知道。我们看到了8月30日产妇丈夫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至于后期是否如家属所说,只能有待进一步的证实。

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医院的说法全部属实,在医院要求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家属再三拒绝,医院仍然不能完全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未按法律规定要求产妇本人签字而坚持原定方案,致使产妇绝望而情绪失控坠楼,医院也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家属述说真实,那么医院的责任只有更重。

手术签字制度设立的最初用意,系用于清楚区分医患双方责任,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然而,在法律对于各种医闹事件中制止无力的现实状况下,知情同意书不是规避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的万金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还是要承担。

唯愿,生命被重视、被敬畏,权利与意志,被尊重,人间的悲剧也就少一点。这一切,都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法治的进程,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