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主宰产妇的肚子?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引争议

作者:重庆马路社 09-07阅读:5357次

2017年8月31日,榆林一产妇因不堪忍受生产痛苦跳楼身亡。事件持续发酵,涉事医院和家属仍各执一词,均称己方要求剖腹产,被对方拒绝。网友争议:产妇做剖宫手术,为何自己说了不算?

榆林一院的杨院长称,目前涉事医生正在接受调查。榆林市卫计局一工作人员称,已有人员介入调查“产妇马某在医院坠亡”一事。

△视频:陕西产妇坠楼事件监控视频曝光院方与家属各执一词

事件争议

产妇做剖宫手术,必须要家属签字?

其实,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产妇能否把手术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据此,产妇是否手术,决定权在产妇,不在家属。医生有建议权,本人有决定权。

本案中,医生已建议手术,本人也强烈要求手术。如果这时医生因家属不签字,拒绝手术,就的确有过错。

但上述医院发表的声明显示,产妇本人曾与医院签订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

对于《授权书》,有业内人士解释称,产妇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剖宫产,但其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状态,意识可能出现不清醒。手术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情况,就需要和家属沟通。所以,医院会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是为了保证孕妇在不清醒时,可以由家属等来做决定。

业内人士解释称,“如果家属不同意,而医院又遵照孕妇意愿做了手术,一旦出事,医院责任就太大了。”

对于产妇从待产室的窗户坠楼,有律师认为,医院有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医护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因而在这方面医院应担负一定责任。

榆林产妇的悲剧提醒了我们每一个人:生育不仅仅是欢笑和新生,它也还代表着苦痛、危险,也代表着信任与托付。

涉事医院发声明:

多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

事发后,涉事医院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9月3日发布声明称: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XX跳楼身亡,随后网络出现相关不实网帖。为正视听,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产妇马XX,女,26岁,身份证号6127XXXXXXXXXX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

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

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2017年9月3日早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综上所述,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我院对产妇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哀悼和同情,对颠倒黑白、意图利用跳楼事件谋求不当利益的造谣者表示极大愤慨并保留依法维权权利。

死者丈夫不认可:

曾主动要求剖腹产,医院不同意

延xx称,妻子待产期间曾两次出现疼痛难忍的情况:“我主动要求剖腹产,但院方给出的回复是‘一切正常、不用剖腹产’。”

医院再发声明:

产妇曾两次跪地,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9月5日,榆林市第一医院再次发布情况说明,表示对产妇的不幸离世深表哀悼与同情。并公布了医院监控视频截图,对事件主要争议点进行说明。

(一)产妇死因?

公安部门已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二)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

1、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

2、《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

3.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画面中“第一、二次下跪”文字系医院所加)

(三)为何必须家属签字?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四)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

1、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3、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4、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五)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1、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

2、《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家属否认产妇下跪:

那是疼痛时的下蹲动

据北青报报道,坠亡产妇丈夫的堂哥延力(化名)称,对于医院的二次申明,家属不认可。延力说,监控中产妇并非下跪,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并不是向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

“我堂弟当时就跟医院说了,不行咱就剖腹产。”延力说,“但两个医生检查后都说不用剖腹产,马上就生了,还拿走了小孩的被褥用品。”

就院方声明中“家属两次提到能顺产就顺产”这一细节,延力说,8月30日住院签“顺产协议”前,堂弟延xx询问了医生“生产过程中出现状况时,还可以再剖腹产吗?”医生回答说可以。延xx听完便签了字、按了手印。

事发后,有网友质疑家属“出于省钱或风俗的考虑,不顾产妇身体坚持顺产”。延力说:“我们没有这种考虑。我们开始选择顺产,是觉得对孕妇身体损伤小,产妇后期恢复快。剖腹产对身体损伤大一些,所以在8月30日我们说了‘能顺产就顺产’这样的话。但是8月31日下午,我们说的的确是‘不行咱们就去剖腹产’。

产妇丈夫的堂哥也说在场的家属要求剖宫产。

现代快报:你当时在现场吗?

延先生堂哥:我不在现场,我是他堂哥,情况是我后来了解到的。

现代快报:院方说你们始终不同意剖腹产?

延先生堂哥:不是这样,如果和院方说的一样那我们就没话说了。她(孕妇)两次要求剖腹产,下午5点多就跑出来说疼得不行,要剖腹产,我堂弟同意了,去问医生,医生说检查一下,检查出来说马上就能生,不用剖腹产,我们就在外面等,然后他们把小孩用的衣服拿进去了,我们以为孕妇已经开始分娩了。结果等了一个小时,6点的时候孕妇又出来了,出来说疼得不行,要求做剖腹产,医生还是说马上能生,不能做剖腹产,然后把人拉进去了。

人拉进去后,我堂弟开始找关系托熟人看能不能让大夫给她做剖腹产,等我们打完电话,正好一个护士出来,我们问她情况怎样,护士却说产妇找不着了。

现代快报:院方说孕妇曾经跪着求你们做剖腹产,你们没有同意?

延先生堂哥:她第二次出来的时候确实跪下了,说疼得不行,我们都同意了(做剖腹产),我们也跟医生说了,医生说马上要生了,不能做(剖腹产)了。

现代快报:当时几个家属在场?

延先生堂哥:四位在场,孕妇的母亲、二姑、婆婆、她丈夫。

在另一次财新网的采访中,这位堂哥说:

产妇马某某一家住在陕西省绥德县张家峰村,经济条件在村里属于“中等水平”,“男方家里有6孔窑洞、有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不会为了费用高而拒绝做手术。

延伸阅读:

谁能主宰产妇的肚子?

来源 |凤凰WEEKLY作者 |李夏恩费知

在中国,孕妇的选择权受到限制,最终决定权更多在于医务人员和家属。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一篇论文显示,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医患关系紧张,产科医生面临各种压力,存在较强的法律意识,于是无原则地尊重孕妇和家属意见,希望减少法律纠纷。

国内也有地方通过提高剖腹产门槛,控制无医学指征的剖腹产。

比如安徽省卫计委在2015年制订了15条剖腹产手术实施指标,要求对没有明确指征的剖腹产要求,临床医师原则上应予以拒绝,并要求3-5年内使该省剖腹产率由2014年的40%降至30%的合理区间。

在安徽15条指标中,14条为医学指征,即绝大多数情况下,产妇必须符合一定医学标准才能进行剖腹产,包括胎儿窘迫、疤痕子宫、巨大儿、严重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条为非医学指征,即足月单胎、无医学指征的产妇强烈要求,可实施剖腹产。

对态度反应强烈,可能出现纠纷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附医护人员详细告知剖腹产手术分娩与阴道分娩相比的整体利弊和风险,并提供心理咨询的书面材料,要有孕妇和主治医师的签名。

在紧急状况下,究竟是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还是孕妇和家属根据他们此时此刻的感知来做出最终的判断?如果这个判断出现问题,那么责任究竟应该归属于谁?攸关生死,没有人可以不假思考肩负起这个责任。

甚至患者本人在特定情况下,也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就像这位不幸跳楼的产妇,从专业医学伦理的角度来讲,剧痛会使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认知和判断力,因此,在意识不完全清醒的状态下,人恐怕也不能为自己做出决定。

那么谁有权做出这个决定呢?或许,交给真正有专业能力和清醒判断力的人来抉择,才是最正确的抉择。毕竟在这种专业事务上,专业人士会比你自己更了解自己。

但在这个医患纠纷有着上千年悠久传统的国度,要诞育出一种理性的医患关系,恐怕经历的阵痛,绝不亚于生孩子,而且时间会更加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