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坠楼家属医院各执一词 谁握有剖宫产决定权?

作者:羊城派 09-07阅读:4899次

文/羊城派记者李妹妍 丰西西符畅

“榆林产妇坠楼身亡”事件连日来引发热议。6日,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和产妇家属再度发声,双方就“谁拒绝了剖宫产”一事各执一词。目前,主治医师已被停职,配合警方调查;榆林市卫计局已介入调查。

在追问事件真相的同时,许多人提出疑问:为何产妇自己无权决定改顺产为剖宫产?“家属没签字”是否就能规避医院的责任?羊城派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医生:孕妇分娩方式这样确定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产科副主任陈慧表示,待产孕妇到医院后,首先由接诊医生评估孕妇和胎儿的情况,了解有没有剖宫产的手术指征、有没有手术禁忌症等。确认一切无碍后,夫妻双方签名确认表示理解并认可生产方式,了解手术的相关风险。“也曾出现先生在外地没有赶到的情况,可以委托其他人签字,需写好委托授权书。”如果达到剖宫产手术指征,而家属不同意签字,医生会请医院层面来进行沟通。“一般都会同意,因为这时候医生和家属的目标都是妈妈平安、宝宝健康。”

对于实施无痛分娩,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麻醉科主任宋兴荣则表示,“只要产妇本人清醒,可以对自己负责。医院会同时录像录影,让产妇自己签分娩镇痛知情通知书。在产妇意见和家人意见相左时,尊重本人意见。”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产科副主任医师高羽则表示,分娩方式的选择,不单纯取决于产妇和家属意志,更是由母婴身体、心理状况等综合情况决定的。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有伦理风险

对于“究竟是谁拒绝了剖宫产”一事,在6日凌晨的声明中,涉事的榆林市第一医院公布了三份材料:《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和监控视频。

《护理记录单》内容显示,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宫产手术。监控画面截图亦显示,产妇曾三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见面,其中有两次疑似下跪场景。院方称,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曾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

资料图

家属方则表示,监控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下跪”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并称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其家属已答应,是医生以“马上就生了”为由拒绝。

真相仍待查明。而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产妇要求剖宫产,但家属拒绝,医院就不能进行手术了吗?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涉医事件频发,使“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成了不少医院的“传统”。

“医院在家属拒绝签字时不进行手术的做法,从法律上来看,并无不当。”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凯指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儿的法律措辞用的是‘并’字,表明两者缺一不可。”

不过,在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秀恩看来,“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使医院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风险,但显然是有伦理风险的。如果一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手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家属。

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取得家属同意是有条件的,一般是在患者意识不清、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或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特殊情况下。”他强调,之所以出台“家属签字”制度,是为了满足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而关乎生命和健康的权利,立法的本意是优先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举个例子,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一方生病了需要做手术,另一方不签,这可能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了。”朱秀恩说。

“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医院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医院为了推卸可能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叫做过犹不及,自以为是。”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一切相关文书

何种方式分娩,产妇拥有最终决定权

面对“为何要先征求家属同意”的质疑,涉事医院最新回应称,产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此辩解不能成立。授权他人,并不导致本人丧失决定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从授权内容看,并没有放弃本人决定权。正确的理解是,此时家人有权签字决定手术,本人也有权决定;家人意见与本人冲突时,以本人为准,本人有最终决定权。

何兵特别指出,与财产授权不同,关乎生命、健康和自由的授权不允许以书面形式放弃本人处置权,以免受托人故意、滥用或者不当行使处置权,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本人的人身伤害,“比如,不得授权他人结束自己性命,不得签字放弃自由卖身为奴,再如,不得授权他人割取本人器官——依法捐赠的除外。”

朱秀恩表示,根据目前多方披露的信息,产妇当天多次离开待产室,要求剖宫产,这是她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此种情况下,委托人本人的意愿理应高于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如果产生分歧需要撤回授权,医院可以告知产妇相关权利,并签署相应的文书”。

据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4年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侵权责任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通过、2010年施行的法律。这也意味着,在法律效力上来说,侵权责任法优先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朱秀恩认为,如果产妇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并强烈要求进行剖宫产,医院应当“优先考虑产妇的自主选择权,兼顾家属的意见”,也即,产妇本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家属应当尊重产妇的权利。

那么,如果家属被证实客观上存在坚持顺产的“逼迫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何兵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家属不同意,产妇本人可以撤销授权书,或者自己签字就行,“法律上不承认家属的这种所谓逼迫行为。产妇跳楼自杀并非必然的选择,主要责任由本人承担。”(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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