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0%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将受资助

作者:互联网 06-26阅读:5475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元—1000元,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资助比例一般为10%左右。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根据《细则》,以下条件儿童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

  1.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2. 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家庭子女;
  3. 符合入园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
  4. 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5. 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元—1000元,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资助比例一般为10%左右。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保教费收费标准、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等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合理确定。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比例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困难儿童得到资助。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原则上不发放给儿童家长。

每年9月开园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提交建档立卡、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也可由家庭所在村(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各幼儿园要成立学前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减免表》,即可减免保教费和餐费,并作为资金减免凭证存档备查。

公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保教费)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及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燕赵都市报 记者 王君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