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如何把握亲子鉴定问题?

作者:婚姻财富律师尹宗尧 02-11阅读:1293次

文 尹宗尧律师 ,青岛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

2019年春节已经度过,明天就是2019年开始上班的第一天了,就在今天下午我接到了几个离婚案件咨询,涉及到了亲子鉴定的问题。

在此,奉上拙文一篇,将亲子鉴定的问题说透,为读者解疑释惑。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如何把握亲子鉴定问题?

亲子关系

有人说了,不就是亲子关系吗?搞个亲子鉴定不就清楚了吗。

还真没有这么简单,有点小复杂。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主要包括:婚生子女的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一、婚生子女的否认

简单说,就是孩子不是我亲生的,如何能够否认成功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首先应该推定为婚生子女,这是法律拟制。简单说,就是只要男女进行了结婚登记,后出生的子女,法律直接就会直接推定该男女就是孩子的父母。假如男方想否认孩子不是其亲生的,就需要准备初步证据,说服法官并让其怀疑,这个孩子真的有可能不是男方亲生的。

什么证据?

我经办过一个案例,就是根据孩子的出生时间(十月怀胎)推出受孕的时间区间,在该受孕区间内,该男子恰恰在国外,我向出入境调取了该男子的出入证记录,充分证实了受孕时间内男方和女方相隔一个太平洋,两人是不可能进行造人运动的。

提出了初步证据,这是第一步。

下一步,法官就会询问女方,能否提出反驳证据。

最终需要通过亲子鉴定进行终极确认的。

亲子鉴定,就是一个司法鉴定,涉及男女方和孩子的身份关系的确认,就是男方和女方是不是孩子父亲和母亲。既然涉及到男方女方和孩子之间的生物学关系,当然需要男方和女方以及孩子的配合。

女方假如不配合呢?毕竟,女方对其生的孩子是不会有怀疑的,有疑惑的一般是男方。

女方不配合进行司法鉴定,我们也是有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一款给我们送来了福利,根据规定在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了亲子关系可能不存在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又是一个法律推定?没错,假如对方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律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连司法鉴定这个程序都省了。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如何把握亲子鉴定问题?

亲子鉴定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先举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女子在3日内先后和三名男子(A、B、C)发生了无防护的性关系,后怀孕,该女子竟然为了爱情,经过10个月的孕育,将孩子顺利生出。起初,女子认为孩子的父亲是C,起诉到法院确认C和孩子具有亲子关系,女方提交了其和C发生性关系的初步证据,后经过司法鉴定,C并不是孩子的父亲。后来,又起诉了B,B也不是。最后,起诉A,经过司法鉴定确认A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以上案例,就是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该类诉讼一般是为了主张抚养费或者确定合法继承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二款作出了和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相似的法律推定,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在亲子关系案件的亲子鉴定问题,需要掌握以下原则:

1、在一方没有否定或者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况下,亲子鉴定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2、在一方有初步证据,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的,另一方否定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法律直接推定。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如何把握亲子鉴定问题?

基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