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诉讼,后来都怎么样了?

作者:美吉遗传咨询顾问 02-15阅读:1646次

美吉小科普

近日,就有这么一起案件,张先生与妻子婚内生育一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张先生无意中得知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将自己和孩子的血样送亲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双方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愤怒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同时解除其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审理中,其前妻既不认可张先生提交的证据,又拒绝重新做亲子鉴定,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推定:张先生与孩子亲子关系不成立,判决解除了张先生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并判决张先生的前妻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那些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诉讼,后来都怎么样了?

有观众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张先生单方鉴定不被认可,其前妻又不同意再做鉴定,张先生的请求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啊。其实不然,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被告若不承认鉴定结论等必要证据、也拿不出相反的证据、又不愿意再做鉴定的,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第二个案例,女子在同居期间产下一女,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然而却因女方坚持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孩子非男子亲生。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原告陈某生育的女儿李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李某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陈某在与被告李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后要求被告抚养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所生育的女儿李某某,并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被告认为原告生育的女儿有诸多疑点,并非自己亲生,要求进行DNA亲子鉴定,若是自己的孩子,同意抚养,并愿意承担合理的子女抚养费,但原告陈某却一直不予配合,不愿进行鉴定。庭审中,被告再次申请亲子鉴定,原告仍然予以拒绝。

那些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诉讼,后来都怎么样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推定被告李某与李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母亲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推定父女非血缘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换句话说,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可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小编今天的话题想表达的是:夫妻忠诚是保持夫妻良好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最重要因素,也是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的核心;如果感情破裂可协商妥善处理,但在婚内违背忠实义务,将产生诸多矛盾和纠纷;在一方已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而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由拒绝鉴定方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