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准妈妈看过来 生娃能享受的福利全在这

作者:浙江新闻 06-21阅读:542次

6月20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情况。发布会上,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简称《办法》)颇受关注,尤其是其中关于对女职工生育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特殊照顾”的内容。

准妈妈们在生娃前后都可以享受哪些待遇,记者根据发布会的通报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包括怀孕期间享受的待遇、产假时间以及可以领取的生育津贴等。

一、怀孕期间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二、产假时间

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再增加产假30天,因此,《办法》规定的标准生育产假是128天。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的30天也属于产假性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根据《办法》,难产,再增加15天,她们的产假是14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生育双胞胎的产假是143天,三胞胎的是158天,依次类推。

此外,如果流产,也可以享受与生育产假性质相同的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不满4个月,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及工资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享受生育津贴天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举例来说,如果你是单胎顺产且符合浙江相关政策,你们单位去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那么你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为:128×1÷30≈4.267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与你个人工资水平无关。即便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

四、哺乳期间

为缓解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育儿等方面的困难,要求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