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遭幼教用教鞭抽打,官方已开除就完吗,还会将受到什么处罚?

作者:律视微言 03-19阅读:1693次

3月15日,湖北黄石市某幼儿园一老师体罚孩子的视频流出。画面中,幼儿园老师对着黑板教两位小朋友认东西,态度凶狠,两位小朋友罚站似的站在两边并且未表现出“不听话”,因小朋友未能答上来老师想要的答案,幼儿园老师气愤的拿“教鞭”连续抽打两位小朋友身体,其中一名红衣女孩被打后一直往旁边躲,老师反倒变本加厉,愈发凶狠的抽打小朋友。

事发后,区教育局责令幼儿园向幼儿及家长道歉,并对该幼儿园予以降级处理,责令该幼儿园给该教师给予开除行政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幼儿遭幼教用教鞭抽打,官方已开除就完吗,还会将受到什么处罚?

幼师体罚学生的案件近年来在社会上屡见不鲜,社会反响最大的当属前段时间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2017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十多名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这些孩子身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多个结痂针孔,幼儿园教师刘亚男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判刘亚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

幼儿遭幼教用教鞭抽打,官方已开除就完吗,还会将受到什么处罚?

幼师如此肆无忌惮体罚、虐待学生,可能涉嫌什么犯罪呢?作为儿童家长、社会,又该如何保护祖国的花朵不被这些魔爪所伤害呢?

体罚儿童的幼师涉嫌什么犯罪?

一、虐待被看护人罪

幼儿园老师是对幼儿园内儿童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幼儿园老师对儿童体罚、虐待显然是未尽到看护责任并且对儿童造成伤害,因此若情节严重,幼儿园老师将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且该罪涉及单位犯罪,即若单位幼儿园是犯罪主体,则幼儿园主管人员也会受到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幼儿园老师体罚或者虐待学生从主观上讲就是幼儿园老师按照自己主观上的意愿,体罚或虐待学生,幼儿园老师显然能遇见儿童的身体健康可能因此受侵害也不顾,并实质作出伤害孩子的行为,是对孩子受伤害的结果早就能够预见但采取放任的心理,幼儿园老师属于间接的故意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261条关于虐待被看护人约定的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被看护人罪刑期最高三年,而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最高刑期将为十年甚至以上,此时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处罚更重,因而适用故意伤害罪。

这种情况下,还可以通过什么法律保护儿童?

一、《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孩子家长可以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代理孩子提起民事诉讼。

二、《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长、其他老师或第三人可向学校或者教育部门投诉要求对体罚老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人都可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体罚等行为可向其对应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幼儿遭幼教用教鞭抽打,官方已开除就完吗,还会将受到什么处罚?

​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如果我们无法确保人人都善待儿童,那么请在发现虐童事件时不要沉默而是发声,为呵护儿童健康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