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材料第4更

作者:依七父亲 01-28阅读:2775次

罪证事实第4更,产妇近30小时未能进食,医生一直没按诊疗规范输葡萄糖补充体能(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月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极个别医院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五个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

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因宫缩影响,产妇近30小时吃不下东西,医生未按诊疗规程输葡萄糖补充产妇体能。

我妻子张梦竹自8月23日晚饭(吃饭时间为8月23日17:30分)少量进食后,由于待产及宫缩影响,易呕吐,到8月24日21:30分,分娩结束出产房前一直未进食。按《诊疗常规》,应输平葡萄糖补充体能,多次将情况反应给医护人员,产科医生魏某某全程仍只给产妇输盐水+宫缩素。

图1 根据《诊疗常规》,待产过程中不能进食,应输葡萄糖补充体能

根据中华医学会所著《产科诊疗规范(2015版)》,第三章第一节分娩处理,第一部分,临床处理第3条“第一产程应鼓励产妇进食,临产过程中应鼓励产妇进餐,如果入量不够、产程偏长或呕吐者应适当输葡萄糖”。

图2 根据《产后出血防治》,若待产过程中不能进食,应输葡萄糖补充体能

据胡《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131页,第一产程处理,“因宫缩乏力是产后出血的重要原因,第一产程中,产妇应摄入足够的能量。对于呕吐不能进食的产妇,应静脉补液。可用5%葡糖糖盐水60-120ml/h静脉滴注”。

图3 根据病历记录,全程均未输葡萄糖,而是输盐水

由于产妇体能耗尽,医生又未按诊疗常规输葡萄糖补充产妇体能,致其无力气顺产,产后子宫无力气收缩,血窦不能关闭而持续性出血。出血过多,导致失血性休克,发现过晚,又未及时输血,凝血因子大量消耗,触发DIC,包含大脑在内的多脏器缺氧性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二、涉嫌违法行为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医生魏某某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法责任:

(一)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生魏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上述值班医生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应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院方领导的包庇行为

院方领导的说辞是:医疗是高危行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后要承担责任,就没有人愿意当医生了,所以不可能让任何个人承担责任。因此,四个多月过去了,涉事医护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适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宝宝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的医护人员依法受到惩罚;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