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女方流产,男方被判精神赔偿

作者:松小鼠网络 03-27阅读:2151次

婚前同居女方流产,男方被判精神赔偿


在现代社会,

男女婚前同居已经是一种常态,

一来便于培养感情

二来方便双方了解对方习性,

如果感觉不合适,

那还可以及时止损。

但是男女双方婚前同居,在一些方面的确应当注意一下,

如果不想‘被迫’奉子成婚,

就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大家都懂的……

石某跟魏某本来是同乡,

双方于2004年10月下旬在南宁开始同居生活,

同年12月22日,

石某去医院妇科就诊,

诊断结果为早孕!

第二天,

石某又到该医院要求进行人流手术,

而魏某也在家属签名一栏当中签署了同意,

但是术后呢,

双方开始产生了矛盾,

魏某不愿意继续跟石某同居下去,

石某只得回家休养身体。

2005年5月26日,

石某诉至法院,

要求魏某赔偿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300元,

魏某却以石某怀的是其他人的孩子而拒绝赔偿!

泡沫肥皂剧也就这样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双方未婚同居导致石某怀孕,

违背社会公德,

而魏某所主张的证据不足,

法院不予采信。

造成此案的后果双方均有责任,

法院判决原被告按照5:5的责任比例来分担人工流产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关于精神赔偿,

未婚先孕的确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所以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也予以支持。

如果您对此有什么疑问或困扰,

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合泰天平,

可以在后台提出您的问题,

我们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会对您进行解答。